第四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