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文身服务场所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的,应当及时劝离,对有关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