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