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一)未成年人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二)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成年人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服刑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五)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