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未成年人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

(二)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成年人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服刑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

(五)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