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社会实践基地)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