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预防犯罪法治教育。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