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