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