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加强对受托方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