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