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专业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