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补选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按照居务公开制度予以公告,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