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