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补选的规定办理。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