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决定接受其辞职的,其职务自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