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方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每户居民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小组应当在选举前依法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