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应当同时公布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名单出现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