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