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