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数据共享,调查结果应当纳入本市湿地资源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