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宣传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