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协同保护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湖泊、河流、水库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做好湿地水域保护、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工作,对农村小微湿地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