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健全湿地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