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对洪泽湖、骆马湖等湖泊湿地,以及黄河故道、京杭大运河等河流湿地,实行系统性保护和修复;对农村小微湿地、城市湿地等其他类型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特点,制定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