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湖泊、河流、水库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水路交通运输和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