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查处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发现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