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林长制自评价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本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