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本市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查处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发现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