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