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在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湿地资源的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科普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