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宿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