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以及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科学确定县(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