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分析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居民住宅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委托第三方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专项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安全专项评估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