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住宅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应当采取增设临时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开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旧电气线路、规范管线敷设等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