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Not yet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分析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居民住宅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委托第三方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专项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安全专项评估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