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协同共管。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