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本市在居民住宅区推行消防安全相关保险。

鼓励和支持业主、房屋使用人、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或者消防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

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和消防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