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本市推行在居民住宅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构建居民住宅区社会共治消防快速处置体系。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微型消防站接受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纳入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微型消防站纳入应急第一响应人网络体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