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yet in force本市推行在居民住宅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构建居民住宅区社会共治消防快速处置体系。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微型消防站接受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纳入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
微型消防站纳入应急第一响应人网络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