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全面推进业主、房屋使用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增强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

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在火灾发生后,依法服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居民制定家庭应急计划,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自救呼吸器、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