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更新、改造和相关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将共用消防设施更新、改造和相关维修工程依法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办法,构建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