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七条尚未生效业主、房屋使用人和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保证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发生故障的,可以适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维修。消防设施故障适用应急维修程序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流程由市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