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以及消防设施、器材设计使用要求,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台账,存档备查。不具有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和检测。
因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需要临时停用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值守巡查、临时灭火器材配置、重点部位看护等防范措施,并在居民住宅区显著位置公告停用范围、期限和联系方式。临时停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并组织测试。
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开展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与,发挥业主对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