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畅通。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业主、房屋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面向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消防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
(七)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八)及时向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必要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