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并监督、协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实施;
(三)督促业主、房屋使用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公约、管理规约;
(四)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共用消防设施;
(五)配合、支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