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开发区人大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开发区委员会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