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建立开发区人大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委员会依法履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