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依法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代表,围绕开发区相关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监督和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