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

开发区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涉及开发区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涉及开发区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开发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依法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与开发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七)研究办理涉及开发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