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开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开发区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