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